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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触电伤两人,保险公司赔

马先生驾驶吊车作业,吊车起重臂不慎触碰高压线,导致在附近工作的张先生和陈先生被电伤。两者将马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电击伤应该由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赔付,拒绝以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两被告4万余元。   意外:吊车触电惹祸,两伤者索赔         2015年5月14日,马先生驾驶吊车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建筑公司大院内作业时,吊车起重臂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导致正在附近作业的张先生和陈先生被高压电流瞬间击中受伤。经抢救,张先生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电灼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背部和左前臂皮擦伤、脑震荡、双侧胸腔积液。陈先生被诊断为右手、右足电击伤。  

涉案吊车为马先生所有,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由于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先生和陈先生将马先生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张先生要求二被告赔偿4万余元,陈先生索赔2万余元。   保险公司:电击伤应走意外险           被告马先生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他认为车辆投保有保险,本次事故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答辩称,马先生是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不计免赔,但是对于这起事故公司不认可,“因为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案件无法证明是交通事故,不属于投保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派出所出具的案件回执单,案情也是被告马先生报案称该案件的情况,而派出所并没有看到这起事故,无法认定事故的真实性,伤者是电击伤,公司认为应该走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而非交通事故保险。  判决:特种车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应赔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车辆。依据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的立法精神,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12月5日的复函中答复“用于其中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的内容也佐证了这一观点。 马先生的起重车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涉案起重车系属于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理应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因两原告未构成伤残,关于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张先生医疗费等3万余元,支付陈先生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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